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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动向:不上驾校也可申考驾照
时间:2019/2/22 16:29:35  作者:  浏览:629  【   】 【 打印 】 【 关闭 】

2007年01月16日,《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》(修订草案修改稿)被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28次会议审议。这部实施已经10年的地方法规有了“新动向”。

  不经培训也可申考驾照

  修订草案原有规定: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申请时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查验培训记录,并存入驾驶员档案。”昨天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修改稿中,该款规定已被删除。

 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,该款规定同时表述了先培训后考试的内容,客观上是将培训设定为申请驾驶证考试的先决条件。公民经过培训再申请驾驶执照考试,应该鼓励,但对于申请驾驶证,不是必备条件。实际生活中,不能排除未经过培训的公民通过自学的方式取得驾驶技能,从而具备通过驾驶证考试的能力。因此,不宜对公民申请考试的权利设定限制,将查验培训记录作为申请考试的附加条件。

  暂扣车辆拍卖余额当返还

  “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,并经公告后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,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拍卖暂扣车辆,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拍卖手续费和抵扣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、罚款后,余额上缴本级财政。”针对修订草案中的这一规定,有关人士表示,罚款余额上缴财政不合适。

 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,地方性法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拍卖暂扣车辆不合适,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拍卖手续费和抵扣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、罚款后,余额属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。故作出如下改动:“对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暂扣车辆,拍卖所得收入扣除拍卖手续费和抵扣应当缴纳的交通规费、罚款后,余额返还当事人。”

  道路运输业务“三证合一”

  修订草案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涉及的3个许可证的名称分别规定为,“道路运输站(场)经营许可证”、“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”和“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”。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,国务院道路运输条例将这3个经营许可证的证件名称统一规定为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”,建议将修订草案中的三证名称与上位法保持一致。 (万聪、胡佩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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