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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项目及合格标准
时间:2017/6/7 8:52:29  作者:  浏览:2974  【   】 【 打印 】 【 关闭 】

科目三考试综合评判标准

         一般规定:道路驾驶技能满分为100分,成绩达到90分为合格。

科目三考试

 

道路驾驶技能通用评判

不合格情形:考试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评判为不合格

1,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;

2,遮挡、关闭车内视频监控设备的;

3,不按考试员指令驾驶的;

4,不能正确使用灯光、雨刷器等车辆常用操纵件的;

5,起步时车辆后溜距离大于30cm的;

6,驾驶汽车双手同时离开转向盘的;

7,单手控制转向盘时,不能有效、平稳控制行驶方向的;

8,车辆行驶方向控制不准确、方向晃动、车辆偏离正确行驶方向的;

9,不能根据交通情况合理选择行驶车道、速度的;

10,使用档位与车速长时间不匹配,造成车辆发动机转速过高或过低的;

11,车辆在行驶中低头看档位或连续2次挂档不进的;

12,行驶中空挡滑行的;

13,视线离开行驶方向超过2秒的;

14,违反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影响交通安全的;

15,不按交通信号灯、标志、标线或者民警指挥信号行驶的;

16,不按规定速度行驶的;

17,车辆行驶中骑轧车道中心实线或者车道边缘实线的;

18,长时间骑轧车道分界线行驶的;

19,争道抢行,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的;

20,行驶中不能保持安全距离和安全车速的;

21,连续变更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的;

22,通过积水路面遇行人、非机动车时,有不减速等不文明驾驶行为的;

23,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让行,不主动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、行人、非机动车的;

24,将车辆停在人行横道、网状线内等禁止停车区域的;

25,行驶中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的;

26,制动加速踏板使用错误的;

27,对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形未采取减速、鸣喇叭等安全措施的;

28,因观察、判断或者操作不当出现危险情况的;

29,学员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。

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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